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实施学分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暂行版发。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各专业。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为保证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规格和质量,各专业部要制定相应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要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企业需求为基本依据”的方向,按照“大专业、多专门化方向、模块式体系、滚动修改” 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定由各专业部拟定初稿,教务处负责统稿,经主管教学校长初审,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在学年结束前向全校师生公布。
第五条 学校课程分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种。
(一)必修课 指根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和主干专业课。文化基础课主要是指各专业都公共开设的课程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主干专业课程主要是指国家教育部建议的专业核心课程(含技能课程)。
(二)限选课 是指各专业在大专业范围内,按专门化方向设置,以深化、拓宽专业课知识,培养专门化技能,体现专业特色的课程。
(三)任选课 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是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满足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
每学期必修课、限选课(含实践性环节)应按教学计划进行,任选课则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章 学分的计算
第六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依据,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 一般课程(含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及专业技能实训周:每18学时为1个学分。
(二) 实践性环节:如军训、劳动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以每周30课时为1学分计算。
(三) 学生获得教学计划内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或参加地级市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将根据类别和等级适当奖励学分。
第七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一般为175学分(每学期29学分×6+军训1学分),多修读的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八条 各类课程的学分所占的比例为:必修课学分占应修总学分的7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应修总学分的30%左右,其中限选课占20—25%、任选课占5—10%。
第九条 学生经批准注册,学习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取得的学分将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和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在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指导下,依照学分制教学计划和公布的选修课开课计划,根据个人的兴趣和发展方向确定所选修的课程。在校学生每学期学习课程学分一般为29学分,校外实习每学期为29学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应在学期结束前4-6周内公布下学期各专业课程计划、选修课开设计划及相应学分值,供学生合理进行课程选择。学生申请后(申请过程见《任选课操作流程》),教务处在放假前公布最终选课结果。
第十三条 学生可选择上课教师,当选择的学生人数不足30人时,上课教师一般不开班。学生选课相对集中在某位任课教师时,学校将按优先权高低(例如按任课教师要求条件等),确定该位教师教学班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一旦选定某门课程则应坚持所选课程的学习,一般不得中途退出。若因故需退出某门课程的学习,需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每位老师的教学班应保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要对学生进行考勤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各门所修读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一般不应再次选修,若一定要选,则不重复记录学分。
第十七条 对特别优秀的学生,经部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允许跨专业选择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八条 已在校外获得学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相应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自学学分制教学计划内的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学校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考课程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专业部长同意,由教务处审核认可,学生可获得相应学分。学生申请免修,应在学校公布下学期各专业课程计划时提出,获学校批准后可自行安排在学校内修读其他课程。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绩点
第二十一条 除免考课程外,学生所修读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任选课为考查课,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第二十二条 学科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学习态度和纪律等确定,占总成绩的40%,期中考试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40%。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将在下一学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对学生的学习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考试成绩 |
课程绩点 |
考查成绩 |
课程绩点 |
|
90~100 |
4—5.0 |
优 |
100 |
5 |
90~99 |
4 |
|||
80~89 |
3—3.9 |
良 |
3 |
|
70~79 |
2—2.9 |
中 |
2 |
|
60~69 |
1—1.9 |
及格 |
1 |
|
59分及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以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习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结算一次。学习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写在学生档案及学生手册中。
第六章 学生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习,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175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也鼓励在校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规定学制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故停学的学生,允许延长2年学习时间。
第二十八条 对于获得限选课和必修课的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安排回校继续学习,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修满学分获得毕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等其他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规定经学校行政会通过后,自2004年9月1日起在全校试行学分制的班级试行,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